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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享]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长空啸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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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6-21 19:09
[分享]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摘于:车盟网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机动车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二)保险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
(三)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全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四)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
(五)其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毁。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索赔单据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属设备原始发票、报案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二)免赔规则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三)其它事宜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窃的保险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找回,应将其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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